【双周闭门2021年32期|总111期】数字税的影响因素与制度设计
数字经济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、重塑全球经济结构、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。全球数字经济竞争格局下,数字税也成为全球数字治理最核心的领域之一。12月20日,经合组织(OECD)公开发布《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——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立法模板》,标志着全球影响最广的OECD数字税框架支柱二方案设计基本完成。目前OECD双支柱国际税改方案已获占全球GDP总量超过90%的136个国家和地区同意,G20也正式批准该声明,将于2023年生效执行。
11月27日,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(CWM50)召开“数字税的影响因素与制度设计”研讨会,对数字经济对税收体系的挑战、国际动向和中国应对方案进行深入研讨。CWM50学术委员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部部长陈昌盛在前期深入研究基础上,在会上作了专题报告。
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主任、财政部原部长楼继伟,人民银行国际司司长朱隽,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原司长、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杨元伟作点评发言;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部副部长冯俏彬,财政科学研究院副院长邢丽,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李娜作专题发言,银保监会政策研究局一级巡视员叶燕斐,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吴萨,人民银行研究所副所长莫万贵,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财政学系主任刘怡,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白彦锋,以及来自阿里巴巴、腾讯、美团、字节跳动、普华永道等市场机构代表参加了讨论;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原副理事长王忠民作总结发言。
会议分析,数据已成为最活跃的生产要素,正加快重塑价值创造过程、商业模式、产业组织和分配格局。飞速发展的数字经济对传统税收体系中国家税收管辖权、税源税基确认、税制税种适应性、国家征税能力、税收分享分配等形成系统性挑战。全球主要经济体和国际组织均寻求积极应对,一些国家将国内数字经济纳入流转税体系,OECD提出了多边强制性“双支柱”数字经济税改方案。同时,各国税收主权和利益均受到跨境数字经济较大影响,特别是净进口国维护税收利益的意愿愈发强烈,单边开征数字服务税的国家逐步增多,这给作为数字经济大国的我国带来机遇与挑战。
会议认为,OECD双支柱方案长期来看可能对全球范围内产业链、价值链产生深远影响。我国应借鉴国际数字经济税收新理念,基于自身实际谋划新型税制,先行一步推动改革,构建“智慧税收”体系,以技术手段增强税收联结度,推动国家征税能力从工业时代向数字时代转变,并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规则制定。
会议强调,征收数字税的原意是维护税收公平,我国当前迫切需要先改变国内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税负不公的现状,并谨慎权衡推进数字税的目标,以有利于培育我国数字产业竞争优势、促进税务合规、维护国际税收制度公开透明、确保数据安全、先发展再征税等作为前提条件,结合我国现行税制兼容性与国际协调情况,稳慎推进制度设计。从政策角度来看,须解决好与数字税相关的资产可计量、可确权、可量化等问题。
会议建议,我国应借鉴国际数字经济税收的新理念,基于我国实际,立足数字经济治理的相关基础制度、产业融合的进度、我国企业“走出去”的步伐,坚持改革方向和问题导向,对内以划分“适应、改革、重塑”三阶段,分步骤构建数字时代税收制度;对外积极主动参与国际税收规则重塑,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。短期来看,应以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和国际规则为主,完善国内税制,重新界定“劳务”“无形资产”等概念内涵,扩大增值税纳税人范围,优化征收方式和税优政策,提高对数字经济的包容程度。中期来看,应突出“改革”,发展改革增值税分享制度,适时将增值税分享的基础由现行的生产地原则改为消费地原则,以此协调各地增值税分配关系;改革企业所得税分享制度,促进均衡,重点解决数字企业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,进一步完善总分机构的地区间税收分配规则,使得税收分享地与其实际来源地更加匹配。长期来看,则应注重“重塑”,即逐步构建数字经济税收制度新框架。一是进一步改革增值税制度;二是构建新型销售税;三是完善企业和综合个人所得税改革;四是探索开征数据资源税;五是推进税收大数据建设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,提升税收征管能力。